建筑业一般事故的处罚

建筑业一般事故的处罚
对于建筑业一般事故的处罚如下: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业一般事故的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