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越来越的人懂得法律来保护自己,法院裁定有一个案件的结果不一定结果都是令人满意的,那么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中写清哪些事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中写清哪些事项
(一)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是什么
(一)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民事案件。具体包括:
(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2.商事案件。是指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
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三、民事案件申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中写清哪些事项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