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有哪些,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定解除权包括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拒绝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有哪些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包括: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二、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如果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三、怎么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1.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
2.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3.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