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处可以公证哪些事项
公证内容通常如下: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
5.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6.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7.公司章程;保全证据;
8.文书签名、印鉴、日期,文书副本、影印本和原本相符。
二、公证是什么意思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对于同一事项,其它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机关是由国家设置的,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市、县公证处,还有外交代表机关即驻外使馆、领事馆。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它本身不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而是国家公证机关。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三、申请公证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申请公证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