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需要提供的材料
1.出让方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
2.股权转让合同书;
3.出让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性质)或股东(董事会)决议;
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
5.原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7.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
三、股权转让成立要件是什么样的
股权转让成立要件是:
1.意思表示真实;
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其他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