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怎么处理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处理是属于可撤销合同。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以造成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出于恐惧,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对于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三、撤销合同的后果
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合同不再履行;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