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使委托人可以促成合同的交易,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那么居间中介费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居间中介费标准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房东是委托人,中介是居间人;如果居间人促成您与房东之间的合同成立的,房东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中介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您与房东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居间人的报酬。
中介费是指在进行买房、租房、相亲等行为时,中介等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的合理费用。中介费由双方进行约定,签订合同,收取中介费后,由中介方开具收据,如果中介不成,应退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如果找中介看房子并没有看上合适的房子,中介是不能要求您支付报酬的。
二、居间中介费的标准的法律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在民法典中将原居间合同定义为了中介合同。《民法典》中中介费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三、居间中介费的费用的收取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后,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居间中介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