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质疑中标结果成立,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能否从候选名单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答:不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且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低于三家也可开标
根据《政府米购法》:第三一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根据《意见稿》:第四一四条,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
续开展采购活动。点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解决采购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采购始终都是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
2、采购主体扩大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意见稿》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这个“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什么呢?《意见稿》12条有明确解读;本法所称其他采购实体
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