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选择

一、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选择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选择是二选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违约后违约金如何计算
1.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损失的数额来算;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民法典违约金有诉讼时效吗
民法典规定,因合同违约金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起诉是有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