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呢
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由双方按照离婚进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按照共有物进行分割。未婚同居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呢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