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构成要件
	非法集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
	3.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集资的四个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的四个基本特征如下:
	1.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批准;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