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违建如何索赔的

一、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违建如何索赔的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违建无法进行索赔,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拆迁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
对于违法建筑,一般情况下是先由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建设部门责令拆除,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若当事人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处罚有争议,可申请复议。
二、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办理,因为不是每一处的违章建筑都需要拆除的方法来进行,而且不按程序办理,容易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因此,需要历经以下程序:
1.首先是行政处罚程序 调查核实→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2.决定书确定的限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进入执行程序 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被拆除人不积极配合强制拆除任务,整个强制拆除的法律过程历经的时间大概在6个月左右。
三、哪些情况下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1.未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