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义务与给付义务之间的关系

在去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是需要对相关的义务方面去进行了解的,这个时候也是需要了解到后合同义务与给付义务之间的关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后合同义务与给付义务之间的关系
给付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这里主要讨论是后合同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则是不确定的,且它不决定合同类型。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合同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同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终止后,是合同效力消失后一方当事人应负有的诚信义务。给付义务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终止前这一阶段,以合同效力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
第四,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后合同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它往往是法定的,而给付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来源于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结果不同。不履行后合同义务须承担后合同责任,不履行给付义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反后合同义务后是否要承担责任
违反后合同义务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没有对违反后合同义务作出规定,但是有后合同责任。
后合同责任
(一)后合同责任的概念
有义务必有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发挥后发优势,在合同法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法律上却没有对违反后合同义务应做如何处置做出相应的规定。
所谓后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的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后合同责任应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民事责任。后合同责任既不是缔-约责任也很难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内进行调整。
首先,后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后合同责任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前契约阶段,而后合同责任产生于后契约阶段。另外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后合同责任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它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正如杨*新先生指出:“后合同责任是承担后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后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次,后合同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首先,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后合同责任产生于合同效力终止后,而违约责任则产生于有效合同成立时;其次,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后合同责任的产生基于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产生则基于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最后,两者的责任形式也有很大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很多种,并且当事人可以协商责任形式和损失赔偿额或损失计算方法,而后合同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责任形式主要是指赔偿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都难以给受害人以公平合理的救济。因此,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建立起后合同责任制度,来对合同终了阶段的关系予以规制。现代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顺应实践的需要以及法结构完善的需要而建立起这一法律制度。
(二)后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后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首先,须存在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就属于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种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违约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是在不存在有效合同关系之后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后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对于通知、协助、保护等作为义务当事人却不作为,对于保密等不作为义务当事人却积极作为,这些作为与不作为都是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本质就在于其违法性,因此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民事责任通常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因而损害事实的发生当然也是后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只有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一方才承担后合同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这种损害包括对对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主要是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包括已有财产权益的损失和可得财产权益的损失。
第三,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该违反后合同义务行为的结果的时候,才能构成后合同义务责任。
第四,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具体说来,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这是原则,在适用时,由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对相对方的损失没有过错,则免除其后合同责任。反之,则构成后合同责任。我认为适用这一原则充分考虑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民法上所倡导的公平合理原则。
综上所述,后合同责任有其自己的独立构成要件,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它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失共同构成债的体系。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后合同责任请求对方承担后合同责任。由此也可以推断出,后合同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责任,而并非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
三、后合同义务的性质
后合同义务的法定性、强制性
对于后合同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说明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这种义务都适用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有约定排除或规避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则这种约定行为无效。这种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并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体现了国家的主动干预,因此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后合同义务的附随性、从属性
合同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过程中的给付义务,广义合同义务则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等。现代民法典的合同义务一般是指广义的合同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后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具有附随性,是合同义务的扩张。同时,作为附随义务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的性质、目的等应当履行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又具有从属性。
后合同义务内容的难以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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