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刑事裁定书包括哪些内容
1.裁定书名称、法院名称和案号;
2.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3.案件来源、提出裁定的问题和裁定的法律依据;
4.有关程序方面的具体裁定内容;日期和盖章。
二、刑事裁定和判决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判决是指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是否应当被判处刑罚,处于何种刑罚等实体问题所作出的裁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刑事判决和裁定具有以下区别:
1.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2.适用范围不同。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等问题;刑事裁定主要适用:驳回起诉。恢复诉讼期限。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减免罚金。依法应予减刑或假释等。
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
4.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在此期间内不上诉和不抗诉的,在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刑事裁定书有哪些适用范围
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有,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以及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等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