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
离婚协议书一般不需要公证。离婚协议公证只是证明双方签定协议的行为真实合法。离婚协议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也不能证明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讲,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离婚协议书以双方离婚为生效要件。即便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把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这份离婚协议仍然没有生效。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对协议内容反悔的,即使已经办理公证,法院还是会认定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二、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
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进行的离婚协议公证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公证也不能使离婚协议书生效;而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相当于给离婚协议书上了双保险,更增加了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使离婚协议书更易于履行。
友情提醒:离婚协议公证并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要件,也不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必备要件。
三、离婚协议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协议离婚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及明细;
5.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6.夫妻共同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7.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8.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9.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10.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1.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