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市场交易中,法律上对于交易的形式要求自愿协商,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独立自主达成合作关系,禁止采用欺诈、强迫等手段,那么自愿原则的意思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自愿原则的意思是什么
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二、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三、自愿及自愿原则
自愿的含义
自愿是指民事立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它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自愿的真谛是尊崇选择,赋予民事主体自主意识和选择自由。民事主体被假定是他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是具有健全理性的人,他对于属于自己的私人事务有决策权并有能力为自己的选择结果负责,任何他人的判断皆不能代替该民事主体自己的判断,一切不法干预民事主体自由意思的行为,都是对自愿原则的违反。自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多元化和决策分散化的反映,是实行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
在民事市场活动中,鼓励当事人自愿协商、对于达成交易出于当事人独立自主选择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自愿原则的意思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