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一、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4.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5.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要给孩子抚养费吗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教育或抚养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三、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的申请人是谁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父母;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4.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