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的意思就是参与诉讼时是满足诉讼条件的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能享有的,是每个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两者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当然,只有存在民事权利能力,才能行使公民合理维权的权利。
一、当事人适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一)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二)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具体案件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即针对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二、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念,有人从恢复正义的角度认为“是传统刑事司法从报应正义向恢复正义的现代转型之辙”;也有人从诉权的角度解析,认为“是由私有诉权、公有诉权以及诉讼职权结合的产物”。具体到刑事和解的程序,学者认可立法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后果、适用阶段以及和解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但认为仍有进一步具体和完善的空间。考察刑事和解的实践现状,有学者认为目前谅解赔偿金额差距悬殊是一个突出事实,赔礼道歉等精神补偿在谅解赔偿中不被重视也是常有之事,第三方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作用缺失值得重视。
三、当事人是否适格的规定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例如母亲以自己的名义替女儿主张肖像权或者替女儿主张与丈夫离婚,就是不适格的当事人。再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是适格的原被告。
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起诉,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纯粹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但现代各国为发挥确认之诉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的功能,规定对于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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