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有没有期限要求
通过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是有一定的期限要求的,即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有没有期限要求的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二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五十三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