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阶段的程序是核对双方信息后法官入庭,然后进行法庭调查,调查结束后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辩论结束后做最后陈述,审判长进行宣判。
一、开庭审理阶段的程序
开庭审理阶段的程序:
第一步,由书记员核对双方信息,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第二步,法官入庭,由书记员向法官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第三步,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宣布某某人民法院现在开庭。简单介绍审判人员构成情况,告知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是否申请回避。
第四步,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一般按照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第五步,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法律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第六步,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第七步,审判长宣布休庭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前法官可能会询问是否愿意调解,如果愿意,则可马上制作调解协议书,并让双方进行签字确认。若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讨论,可择日进行宣判。
二、一般开庭需要多久时间
一般开庭需要多久要根据法院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和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看。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案的,审限一般为六个月;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
三、开庭审理后原告可以撤诉吗
开庭后判决前,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