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化粪池的设置地点纠纷,只有参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有利生产、便利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公道的精力,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联。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丧失的, 应当结束侵害,消除妨碍,抵偿丧失。 以及贯彻《贯彻履行《中华公民共跟公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 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常设占用他方利用的土地, 占用的一方如未依照双方商定的范畴、用处跟期限利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妨碍,恢还原状,抵偿丧失。 一方擅自切断或独有天然流水影响他方畸形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恳求消除妨碍;造成他方丧失的,应负抵偿义务。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利用并采取恰当的维护办法排水, 如仍造成丧失的,由受益人公道弥补。 相邻一方可能采取其余公道的办法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 他方请求致害人结束侵害、消除危险、恢还原状、抵偿丧失的,应当予以支撑。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利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丧失的,应当给予恰当弥补。 以上是对于相邻利用土地的一些划定,请参照学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