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执行怎么办

一、仲裁不执行怎么办
仲裁不执行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对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1.申请撤销裁决。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三、仲裁管辖怎么确定
仲裁管辖,是指各个仲裁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
划分仲裁管辖权限,是从方便当事人、方便仲裁机关审理和裁决的执行等因素来考虑确定的。
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
2.级别管辖,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争议标的大小、多少来划分和确定由哪一级仲裁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是指仲裁机关对自己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给便于审理的仲裁机关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