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被收监起诉离婚管辖
对方被收监起诉离婚管辖法院原则上是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但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方被收监起诉离婚管辖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