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哪个效力大一点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个效力更高。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 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 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二、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区别
1.制定者不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而部门规章是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
2.制定依据不同。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是部门规章的依据。
3.发布程序不同。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部门规章走的是内部发文程序,基本上办公室、法制办、分管领导审核,部门一把手签发即可。
4.法律效力不同。因为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而部门规章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5.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而部门规章则仅适用于部门权限范围内相关的机构和人员。
三、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 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 限额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