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儿戏,减免税设备自由交换

2023年1月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海关稽查期间主动说明了减免税设备调换的违规情形。该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先是从a企业借用了两台以鼓励项目资金进口的减免税设备。3个月之后,该企业自行进口了同品牌,同规格的减免税设备,并将新进口的设备归还给了a企业。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两家企业在设备调换过程中都没有牟利。由于该企业在海关发现问题前主动说明,所以上述调换减免税设备的违规免于处罚。可惜在稽查过程中还是发现了价值5000万人民币的减免税设备擅自抵押借款的其他违规案件,被处罚了25万元。
根据海关总署第245号令(关于公布《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
*监管年限内,在海关审核同意地点使用,经海关审核同意的,可变更使用地点。
*经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货物可以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种货物享受同样优惠的其他单位(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所以只要向海关申请,减免税设备就可以抵押,也可以移作他用,也可以转让。不用花费一分钱,只要一纸报告就可以光明正大的从事相关业务,更无被罚款之风险,何乐而不为。说到底还是企业的进出口合规管理水平基本为零,只懂得申请减免税设备免税进口,而不知道减免税设备的管理规定。
很多企业在平时不重视减免税设备的管理,但经历海关稽查后,对此就不会再儿戏了。这也是一种悲哀,其实关务管理还是预防风险为主,开展教育,改善管理,消除风险。被处罚后再改善是下下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