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2022年6月20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如何申报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了正确计算征收化妆品消费税,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以千克计算。相比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公告,新的法规补充了其他包装规格化妆品的申报方法。(以重量,体积,片或张标注规格以外)在文字表述方面做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