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目繁多的杂费如何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规定,“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起卸前,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前。”故运杂费计入完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费用与运输有关;二是费用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三是该费用由买方支付但未包含在申报价格内。国际海运业务中杂费种类不少,由于新冠疫情影响而新增了更多的杂费。这些杂费是否应该在进口报关单杂费栏目申报就要按以上三个原则判断。
运输附加费。如常见的燃油附加费、紧急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费、在起运港或在中转港产生的码头装卸费等,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应该在杂费栏申报。
其它常见附加费。手续费如提单换单费、gps输单费、运抵报告费。特殊货物的超重、超长、超大件附加费;滞港费,直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港口附加费等;临时性附加费,如港口拥挤附加费、绕航附加费、选卸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旺季附加费等;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安全附加费、内陆燃料附加费等。这些费用只要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则在杂费栏申报。
卸货港码头装卸费(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简称dthc),该费用属于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