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如下: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获取利润的权利;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字儿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2.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
4.有标明有限合伙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