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我国《商标法》中所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包括: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且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