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不是人格权

隐私权是属于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包括了通信隐私、个人收入隐私、个人信息隐私。当公民从出生到死亡这些权利都会伴随着到死亡的时候才会消失,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要求对方停止行为、赔礼道歉或者起诉等手段。
一、隐私权是不是人格权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不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还包括人格尊严等一般权利。身份权是指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由该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为维护特定身份关系所必须的权利。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具体权利。
二、儿童的隐私权收到保护吗
在我国,对幼儿隐私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到逐渐清晰的过程。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幼儿也是具有隐私的,幼儿的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但对于幼儿隐私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忽视幼儿隐私保护的价值,不注重幼儿隐私的保护以及不知如何对幼儿进行隐私保护。
隐私权是不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三、侵犯隐私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2)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二)有关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时候,侵犯隐私权也可能会导致隐私权人的财产损失,从而承担财产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一般限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以下情况,侵权人将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有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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