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衔接起来?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交易指标量和行政许可排放量是否对应一致、如何衔接是排污权交易后续管理面临的一个技术难题。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从排污权交易与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衔接上看,排污权交易与环评审批、总量减排、排污许可证管理以及环境执法检查密切相关,科学合理地做好管理体系衔接设计,对于发挥排污权交易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污许可证作为环保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制度,为强化环境监管,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管理支撑。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交叉点是排污指标量,严格意义上讲,企业通过交易获取的指标量是预期排放量,并不能直接作为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合法依据,企业合法排污量是通过排污许可证来体现的,交易指标量和行政许可排放量是否对应一致、如何衔接是排污权交易后续管理面临的一个技术难题。开展排污权交易指标量和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量的衔接管理研究,对于推动排污权交易,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指标量的衔接:
以现有排污许可证(无偿获取的指标量)为基础,以实际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参考,结合我国第一次污染普查数据和污染减排要求,反推测算企业需购买的排污权指标量,进而完成排污权初始分配即可。
工作范围的衔接:
排污许可证管理涵盖范围更加广,排污权交易涵盖范围目前尚窄,随着排污权交易工作的不断深化,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展,预计工作范围会不断重合,其衔接程度主要取决于排污权交易工作制度的设计。
期限的衔接: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主要发放给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限期治理期限,相当长不超过一年,主要发放给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排污单位。从全国情况看,部分试点省对排污权指标期限进行了限定,分1年、5年、20年三种,在与排污许可证限期的衔接上则需要做大量技术工作。此外,排污权指标使用年限与交易基准价密切相关,使用期限决定着市场最终成交价格。
相关建议:1、政策应进一步完善 2、相关技术核算应进一步加强 3、指标量全程监管应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