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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爆发式增长,因该类案件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简单,不乏有人利用此特点制造所谓的“套路贷”。“套路贷”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个人理解典型的“套路贷”是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利用民间借贷案件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简单等特点,制造除本金外的虚假借贷关系,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借款人形成不利证据,从而取得对借款人不利的裁判文书。
因此类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中央及社会各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提高了重视程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已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相当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20条也专门对“套路贷”进行了规定。
各地区先后也对此类案件制定了细则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25号)。
一、相关案件裁判要点
1. 出借款项由出借人按照相同的路径经过多次循环转账形成,每一笔款项从出借人账户汇出后,经过多手最终返回到出借人账户,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而借款人并未实际获得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涉案款项经过在很短的时间周期里多次循环转账最终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账户内,每次循环回到出借人账户的款项应当认定为还款,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未还款没有依据。
3. 出借款项系通过循环转账形成,意图规避司法对案外人之间借贷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对借款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4. 出借人向借款人账户转出款项后,借款人当天又将款项转给出借人及出借人的关联关系人,在此情况下,仅仅依据出借人向借款人转款这一事实,难以认定借款款项的真实性。
5. 出借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将款项转给借款人后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账户,出借人制造虚假转账流水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驳回起诉,同时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