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及房产权问题,须找什么部门和走什么流程?

情况:
1.户主:为拆迁户,搬迁后户口簿,身份证的户籍地址没变更,现已去世,
2.养子:无民事行为能力,为70年代时收养,但以当时情况没有“收养证” 的证件,搬迁后户口簿,身份证的户籍地址同样没变更;因户主去世前没立遗产,所以养子现为该户主财产(房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题:
1.如想将该房产的户主名称改为养子的名字,该走什么流程,和准备什么资料?
2.以上情况,仍然不变户口户籍地址的情况下,日后如现有所居住房产要拆迁,要涉及的拆迁赔偿手续有没有阻碍?

你好!一、首先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确认该继承人为第一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请由相关监护人代其办理)。 继承或受遗赠转移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5、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6、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7、房屋契税有关证明原件。 二、若涉及到征收(拆迁)赔偿,请先确认该人是房屋继承人,并将房屋变更为其名下。
2014-09-09 08:5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