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士官依法安置工作的诉求

转业士官依法安置工作的诉求 尊敬的熊省长: 首先请原谅我占用您宝贵时间,我也是万不得已,出于太多无奈,打扰您深表歉意。我本人徐志荣,户口衢州柯城人,1990年12月入伍,2003年4月转业(属服役满12年三级士官),中共正式党员。向您汇报如下,请求您的帮助:一、未得到依法安置工作的具体情况03年转业后,衢江区县民政局安置办有关负责人直接说:就是自谋职业;安置费3.2万,要工作没有,不领取安置费不给与办理身份证,被逼无奈只能领取安置费。这是地方政府严重违背了国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等等文件精神。迫于无奈,2003年6月,我个人应聘到康师傅打工。由于编制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作为一名老兵,党员。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至今未得到落编安置就业。 二、依法安置就业的法律依据 转业是国家和军队的需要,是人事调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工作岗位的转换。地方政府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安置我就业。依照《兵役法》第58条:满十年以上转业士官,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国防法》第6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国发200523号)、是安置就业的重点对象,对服现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予以特殊照顾”,这其中明确指出:“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同时新《兵役法》重申了12年以上转业士官须安置就业的政策,就是对地方政府强制要求转业士官“一刀切”的否定,也是党和人民对12年转业士官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充分肯定。三、政府部门不履行法律职责,严重损害军人合法权益。 ( 一)这几年来,我被县民政局、相互推诿。他们视转业军人安置为负担,不以编制安置。 (二)是民政局作为军转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行政; (三)是依据国家、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当地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直到今天我没有领到一分钱补助费用。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我个人坚决不同意。(四)本着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理念,建议县民政局给我一次编制安置机会。
徐志荣:你于2017年6月5日向省长信箱反映要求给予编制安置的信访事项,我单位已于2017年6月5日受理,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主要诉求 反映要求给予编制安置的信访事项。二、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你于1990年12月入伍,2003年4月转业,2003年6月19日与我单位签订了《申请自谋职业审批表》,按照当时的相关政策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并领取了自谋职业经济补助3.3万元。 三、答复意见1、安置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努力建立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自谋职业结合,多渠道、多形式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体系,逐步把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作为安置的主渠道。”衢州市从2000年至2011年期间对城镇义务兵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对重点安置对象包底安置,并鼓励自谋职业。所以衢江区当年的安置情况是符合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的。2、你在信中提到:“地方政府严重违背了国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等文件精神”,信中所说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是现执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而你于2003年4月转业,并不符合执行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相关政策。因此,未有违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相关政策且落实不到位事项。
衢江区民政局 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