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现在我有一人很紧急的问题,想询问有关部门,希望能给我一个公开的回复.
情况如下:我有一处老住宅,已于十多年前由教育局征地,并赔土地,房屋款,但是多年来相关部门并未对此房屋及土地进行使用,仅是赔了钱而已.如今我希望能够改善家里条件,看到这么多人在自家空地盖房甚至在原有房屋上加盖,眼看教育局十多年未能实际征用,我想在原房子上改造,加层,或者是将此老屋卖给他人,让他人加盖,我获一部分利.
想问如下:第一:虽然教育局已在多年前征用并赔款,这十多年间未曾实际使用,房屋及土地的归属权到底在谁?我做为原主,对房屋及土地是否可以有支配权?
第二:如果我加盖,对于我加盖的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违建?日后城市旧改或市政征用,以及原有土地,能否还能进行相应的征用补偿?如果我将土地及房屋转手他人,他人再加盖,同样问日后政府征用时还能不能补偿?或是有相关法律的追究?
第三:以上两个问题,有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做为法律依据?
希望得到回复:我以上的咨询,希望相关部门能正式的公开的进行一个答复,如果日后政府再进行征用时,我所加盖的是算违建还是合法民居?能不能得到征用补偿款?如果能得到,是与他人一致还是有所打折?或是不能得?
如果不能从市政府相关部门得到印证,或者没人管,那我就加盖,或转手他人获利.
如果相关部门能正式公开给我给社会一个回复,最好能登报进行公开声明,那么我将以这份声明说服各人不做任何打算.
再次请相关部门能正面的,公开的回复.希望能登报声明此类问题.我将关注此事,如果确定我以后无法有相应补偿,那么我将以能否有报纸声明为证,不做打算,如果不能回复,或回复我是可以补偿,我将加盖.
谢谢!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于2013年1月31日的来信《土地征而未用多年,原所有人可否发行老房》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由于您的电子邮件所留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均不存在,我们无法与您联系。
二、由于教育局十多年前已征用其土地、房屋并已赔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该地及地上建筑物属国家所有,您不再对土地、房屋拥有支配权,也无权再将土地、房屋转手他人。教育局多年征而未用,如果涉及闲置,应依法采取收回等处置措施。
三、按照《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个人在本市主城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申请个人建房。
如果您的土地被合法征用,则不符合报建条件,如您再加盖房屋则属违建,国家拆除房屋,不予补偿。
专此函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01-31 15: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