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
三政发【2014】71号
为有效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我县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黄标车”,指经检验取得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国I、国II柴油车。
外省籍车辆进入本省按照本县机动车辆有关政策管理。外省籍车经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以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限制通行区域
1、老城区:含环城路——224省道(朝晖路)——环城东路以内的整个封闭圈。
2、新城区:交通路——224省道——224省道复线——老岭枫线以内的整个封闭圈。
3、健跳镇:南大街
4、浦坝港镇:赤三路、沿五路
5、珠岙镇:岭口村(甬临线104KM+400M)至双娄村(甬临线111KM+200M)
6、花桥镇:黄泗线(11KM至14KM)
7、亭旁镇:宁和路
8、沙柳街道:柏树街
三、限制通行时间
自2014年10月15日起,限制通行区域实行24小时限制通行。
四、违法处罚
对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外省籍车辆进入本省按照本省机动车辆有关政策管理。
特此通告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