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税局查实我公司有一项增资的印花税漏交,检查结果要求我们上缴欠税及滞纳金,但滞纳金超过了本年啦。我看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根据这个规定,滞纳金加收超出本金是不是不合理?
关于你的问题,大白菜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你查到的《行政强制法》确实有上述规定,但根据下面的系列规定,滞纳金的金额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附件: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3、《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做规定的问题
4、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大白菜注:就是这句话,把纳税人打了一棍】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数额规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款滞纳金的规定,表述确实不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即滞纳金加收数额超过本金的,也要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