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追溯期办理咨询

本人2008年5月-2010年10月工作一直缴纳生育保险(先生一直缴纳生育保险),本人于2010年11月离职(期间没有办理失业登记),2011年7月25日顺产一个小孩(没有申请生育医疗费),2013年6月从新工作重新购买生育保险。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还可以申请追溯生育医疗费吗?
您好,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
(二)未享受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待遇(即参保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生育医疗费用或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县(区)以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未就业证明。
若您符合以上条件,则可获得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补贴:阴式分娩6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1000元。
如还有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疑问,欢迎致电我局医疗保险科咨询,联系电话:83324805。
2013-06-26 11: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