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我电话要求过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被拒绝,理由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是否要书面向公安机关要求立案调查,并递交我的证据资料?我现在已经行政起诉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但针对检测站的起诉法院不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要是行政起诉胜诉,是否可以要求法院把资料转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但是我不知道“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其中的“多次”司法解释是什么?检测站5次出具了检测报告,我怀疑5次不合格的数据都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相符的。这5次是否属于“多次”的定义?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您到辖区公安机关报案,若公案机关不予立案,可要求公案机关出具不立案通知书;若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可携带不予立案决定书到我院控告申诉科申诉。谢谢!
2012-05-22 00: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