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杨浮新与被告初成强拖欠劳务报酬一案,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做出判决:被告初成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杨浮新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93958元。后初成强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做出终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初成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3年6月,我哥向琼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执行,但法院找不到初成强,所以至今未得到任何执行。
我认为,初成强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拒不执行劳动报酬,恳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的理由是:
1.初成强所欠款项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初成强的行为属于“逃跑、藏匿”,符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逃跑、藏匿的。法院判决生效后,我哥、法院一直找不到这个人(不接电话、不见面)。并且诉讼期间,由其律师出庭、出面。
3.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符合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4.可以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生效的法院裁定书属于“责令支付文件”。初审禅定后,初成强提出了上诉,因此可视为裁定书已送达。
5.初成强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法院已查明其名下有一辆东风风神小汽车(琼AW0118)。
问:初成强的行为是否可以以涉嫌“拒不履行劳动报酬”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不可以,请说明理由。
尊敬的网友,您8月4日反映“为什么不能立案”的事项,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感谢您提出的意见,该事项属于法院系统管辖,请您到法院反映并受理。【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林道华】 2015-07-28 22: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