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总部在广州,计划在佛山开设分公司,那么在原来公司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再加上“佛山分公司”,还需要到工商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吗?谢谢
网友你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规定。
根据我市企业登记管理权限划分,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果该分支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冠用区名(如禅城区)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该企业的设立或该企业的经营范围须办理前置许可的除外)不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可直接向区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如果该分支机构名称行政区划冠用“佛山市”或“佛山”的,则企业应向区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该名称经市工商局核准后方能使用。
2015-07-02 16: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