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首先要尊重法律


法官首先要尊重法律,不论审判的是什么,依法治国都要体现在公平、公正、公开上。
中国法治主义运动已走过几十年,司法改革也实施多年,看看当地法院每年审判的那么多案子当中,真正有几件能被称得上是 “人民满意”的?
法院要敢于揭丑,法官首先要尊重法律,当然院长副院长也不能例外,不论你审判的是什么,依法治国都要体现在公平、公正、公开上。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称“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从文本来看,此次规定针对的是法院内部人系统。但从网友关注度来看,“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才是真问题,并且已经出现了一些忧虑和质疑。
巴中的法官喜欢曲解法律,习惯于对法律按照自己的需要作扩展性或者限制性解释。比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领取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行为,被判决非法行医犯罪;97刑法实施后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是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且以再审裁定代替最高法院核准裁定。法院公开解释:只要侦查机关立案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就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公诉案件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法院可以直接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确定原审裁判正确,有效。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公诉案件,可以不要检察院起诉指控,不经法庭审理,定案的证据不经审理质证,直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构成犯罪。不属于工伤的普通人身损害,适用工伤标准鉴定的10级伤残,法院却采信,并依照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决赔偿、、、、、、、凡此种种,无一例外都是法官按照自己的需要对法律作扩展性或者限制性解释;当然解释的背后是利益交易。

放纵法官践踏法律,就是巴中规矩
法院不严格执法,不尊重法律,怎么可能有尊严

法官尊重法律?那么多冤案,法官尊重法律没,法官要尊重事实

巴中的法官是事实已经查清楚,法律条文明也摆在那里,法官就是不遵守,不执行,还强词夺理曲解扯冤枉筋。

法官首先要尊重法律!
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问题在于法官不遵守法律,不执行法律,该谁监督?监督没有?是怎样再监督?法院该谁管?到底管没有?

不能司法公开,何来司法公正?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不要法庭审理了,定案的证据也不经质证了,直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构成犯罪,这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

不要在中国谈法,,我觉得太恶心。中国是法治国家,这是世界是最大的笑话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但不尊重法律,反而是故意践踏法律

网络发言,一样需要讲证据。

熊医生被判非法行医罪12年后又被改判医疗事故罪案情介绍:
2000年10月,通江县洪口(镇)卫生院王医生邀请熊医生为难产妇王XX,(本案死者)行剖腹产手术,因王XX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同转院,王XX在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21日,通江县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逮捕后 通江县公安局委托了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由于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法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二: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
通江县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改以非法行医起诉熊医生,同年12月13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判决书,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3年4月2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熊医生的量刑部分;二、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于低于法定刑以下7年判处刑罚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依法应当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份二审判决还未生效就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交付执行了;2008年12月8日,巴中市中级法院又作出(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2011年11月29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审理查明已经交付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没有生效;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熊医生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根本就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签字期间,却被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二、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二次再审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能不能成立。关键要看熊医生有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忽略常规的行为,该行为与造成患者死亡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现有证据表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就是说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狐狸常规的行为,更没有医疗行为与i患者死亡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可能,检察院也是因此不起诉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也是因此改判减轻处罚。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怎么整出来的呢?

你可以像省高院进行申诉。另外注意掌握某些不作为的党的干部的证据。要把党的某些干部和党组织的整体分别开来。把个别法官和巴中的整体法官区别开来。你懂的。

感谢你的关注,现在是最高法院在审查了。

徇私枉法的法官永远活不出高贵和尊严。

放纵法官践踏法律,就是巴中规矩法院不严格执法,不尊重法律,怎么可能有尊严

其实 巴中市中级法院大多数法官还是好的,只是被某些院长边缘化了,有的好法官被调离审判岗位了,有的法官只能审理,无权裁判,比如该案的合议庭 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写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院长审查签字,就被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改判医疗事故犯罪。虽然这医疗事故犯罪却未经任何法庭审理过,只是这副院长的个人想法。但他打的是法院牌子,盖得是法院印章,上面又有人护着,你把它咋办呢?就是在网上发帖反映一下,还不是要被某些人删帖,被政法委领导指示公安局法制科想方设法来抓人。卖官的永远都要庇护买官的,这是买卖双方共同利益所在。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庭审主要是在法庭上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展开证据调查,而质证是证据调查的核心,是法庭认证的前提。所谓质证,是就对提交法庭的证据由诉讼各方当面质询、诘问、探究和质疑,包括对证据与事实的矛盾进行辩驳、澄清。质证包括对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内容的质疑,而质疑的主要指向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采性)。对作为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任何证据,均需经过质证,包括对言词证据的质证和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非言词证据的质证。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庭审质证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比较突出,问题之一是质证不充分、走过场,在个别情况下,有的法官甚至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再审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对证明案中死者的死亡是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由于检察院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便认定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明显违反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程序。

还说什么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巴中市中级法院H副院长既不要检察院起诉指控,也不要法庭审理,自己在办公室改判个医疗事故罪就行了,牛,真牛,牛C出来的崴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