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与前妻协议离婚,一个登记于前妻名下的房产归我所有。由于房产有贷款,当时无法过户,根据政策,做了公证的房产,可以不需要房产所有人到场,直接可以过户,为了防止意外,我花费了公证费与前妻对此房产所属权做了公证。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终于在今年的五月份还清了房产的贷款,由于请前妻跟我一起去房管局过户,前妻不配合,后来就无法联系上前妻了,所以我拿着各种手续包括公证书于今年6月份开始奔走于银川市政务大厅,无奈的是跑了很多很多趟,最终被房管局登记科告知,由于公证书上多了几个字(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所以不能过户,但是公证书上面已经明确的写明了,房产属于我所有,我请问,政策不是规定,离婚公证后的房产不是不需要房产所有人到场就可以过户的吗?公证书上写明了房产属于我所有,凭什么不给我过户???如果公证书上写明的房产属于我,不给我过户,公证书还有什么效应?我还花钱办理什么公证?请相关部门给我个答复。
张小宁同志:您好!您关于您的产权证过户的问题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您好,公证书需公证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公证处制定相关条款。您公证书上“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也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公证条款之一,具有约束性。因此,我中心根据公证书内容,认定该房屋需您与前妻共同申请办理。最后,感谢您对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17-09-19 15: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