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公积金【2017】13号文件制定不合理

本人于2017年3月6日在平湖购买商品房期房,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7年3月10日凭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分别在平湖公积金中心和海盐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余额(本人37400,妻子19400)。但嘉兴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3月27日印发《嘉公积金【2017】13号文件》,增加“贷款额度按照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方式,倍数目前按照10倍!该政策前后没有连续性,且不设时间节点,属于一刀切的政策,导致本人无法按照原计划贷款(原计划纯公积金贷款50万,之前在平湖公积金中心咨询过符合条件),新政策的不合理严重损害了作为刚需老百姓的利益!
王先生你好,对你造成的不便万分抱歉,根据嘉公积金[2017]13号文件《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平湖的公积金贷款在2017年4月17日前办理的还是照原来的政策,从2017年4月17日开始执行新政策。同时我们与嘉兴市中心积极沟通、反映问题。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湖市分中心 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