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来电反映,蕉城区城南镇福洋村洋尾木材厂里面有两家屠宰家禽厂,每天凌晨开始直到早上六七点才完工,熏得周围居民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严重污染环境,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处理。
蕉城区农业局关于信访件(ND17083000011)的答复:
信访件(ND17083000011)中所提到的“熏得周威居民根本无法正常工作,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应属环保部门管辖,并非我局职责范围。
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组织区屠宰管理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城关畜牧兽医站执法人员到被投诉地点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地点两家禽类屠宰点共有屠宰单元20个(以隔间计算),主要屠宰鸡、鸭、兔,未在现场查看到工商营业执照,同时该两个禽类屠宰点确有存在污水直接排向沈海高速高架桥下的情况。
由于现有法律缺位,对于禽类屠宰并无强制定点规定,我区现阶段也没有禽类定点或集中屠宰点,故该两家禽类屠宰点的屠宰行为我局无法进行处理,同时由于农业部规定只能在批准的定点(集中)屠宰点开展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故我局也无法派出动物检疫人员开展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我局建议如下:
1、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2、建议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
3、建议在蕉城区设立一个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禽类定点(集中)屠宰点,将城区禽类统一送至该点进行屠宰,我局将依法派驻动物检疫人员开展检疫工作。
(蕉城区农业局于 2017-9-1 15:21回复)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城南镇福洋村木材市场内确实存在屠宰家禽点,该屠宰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属非法经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1】258号)附件第七条十七款“《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投诉者反映的无照屠宰厂建议转宁德市综合执法局蕉城支队查处。(蕉城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7-9-5 10:41回复)
叶先生:
您好!
我局于2016年9月1日收到12345政务平台ND17083000011投诉件,内容“蕉城区城南镇福洋村洋尾木材厂里面有两家屠宰家禽厂,每天凌晨开始直到早上六七点才完工,熏得周围居民根本无法正常生活,严重污染环境,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处理”,我局接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证照。至于你所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属我局管辖范围,建议向相关部门投诉。(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9-6 15:56回复)
8月24日,我队接到群众举报福洋村屠宰场凌晨焚烧不明物体,当天已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城南镇福洋村木材厂附近,现场查看,由于两家屠宰场大门关闭且敲门无人应答,屠宰场外区域未发现焚烧物体迹象,执法人员采取现场张贴的方式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失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1〕258号),划转给市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权噪音方面为建筑施工噪音,大气污染方面为餐饮油烟与露天焚烧垃圾,营业噪音与气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目前未划转市执法局。据悉,该屠宰场属于无证经营,且有固定经营场所,建议由市管局对其进行查处。(执法局蕉城支队于 2017-9-7 10: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