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原华舍稠厂老职工,与2016年12月退休,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发现1982年至1992年在华舍稠厂期间的工龄无法计入,原因是在我的档案里有一张绍兴稠厂1999年开具的证明(附件)证明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本人不知道有这样一份证明,不知道厂里为何出具这样一份证明),由于这份证明社保局在计算工龄时说我是自动离职,这10年工龄无法倍计算在内,我是1982年进厂的正式工,并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1983年才有合同工),所以这份所谓的证明是无法律效益的,而且事实上我没有自动离职过。因为这件事情我白白损失了10年工龄(这都是日夜三班倒一天一天干出来的),为了此事我到处咨询相关部门,但是都没有结果。此事关系到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我最终迫于无奈只能致电12345热线,热线方面已经知晓此事,并让我上传两份附件给您过目,望您百忙之中替我解决!致此,万分感谢!由于两份附件无法上传的缘故,现将附件内容以文字描述如下:附件1:关于倪仁耐同志证明材料兹有我厂职工倪仁耐,于1982年十二月进厂,1994年4月于我厂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绍兴稠厂(盖章)1999年12月12日附件2:是我当时的:全民(集体)招工审定表,证明我是1982年进厂的正式职工
1月10日电话联系反映人,经详细询问该反映人的工作情况和退休审批流程,发现其户籍为柯桥区,退休审批手续由柯桥区人社局相关部门经办。同时,也告知其相关连续工龄计算文件依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