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发改委获悉,今年1月13日,省发改委就下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的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以及依法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其指定的社会救援机构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对依法拖移和扣留停放保管的机动车,其委托人即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e: D/ v! I# O. Cl
该份文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均应按本文的要求执行。如此前各地的规定与本文要求不符的,应按本文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4年3月底前实施。
; _* p9 [! JY$ @
记者从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获悉,虽然发改委下文,但具体实施还是要各设区市自行推进。而据记者了解,尽管要求实施的期限已过,但各地还无一有动静。
为什么涨价的相关部门不会无动于衷?
好贴,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