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永高速公路第24合同段施工前后的违法综述

第一, 以“恢复不了原状的按红线征收标准给予补偿”为诱饵,骗取大量的农田、旱土、林地,租用期满后,不履行法定复垦义务和兑现三年前的承诺,单方面强行推行水田18425元/亩、旱土5000/亩的差额补偿标准,强调这个标准是指挥部复垦细则规定的田改土、土改林的差额标准,是州政府<2012>13号文件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但因老百姓不懂政策不熟悉法律,了解不到国家和上级政府的具体文件和政策措施,于是采取强压、诱骗及个别“开小灶”的方式,使大部分农户在复垦协议上签字,领取差价款,并当众表示老党员田兴贵不在协议上签字是没有党性。然而,老百姓按照田改林的标准签了字,可林地却没有出现,陕西路桥集团24合同段项目部根本没有履行田改林的复垦义务,着是赤裸裸的违法和欺上瞒下!!他们难道不曾想到,金钱怎么买得到复垦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是以陈书记为首的龙永高速24合同段陕西路桥集团项目部行为所致,违反了复垦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及州政办<2012>13号文件第七条第四款及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 将临时租用田长生3.4亩、田顺良2.5亩(绝田户)田顺明0.6亩的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作为钢材临时停放场的水田改作隧道卸渣场并堆放了近十万余方的石渣,致使这6.5亩基本农田及三亩旱土毁灭,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触犯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有照片为证。
第三, 将4农户的8亩水田、8农户的9亩耕地建造成的搅拌场及生活场地、搅拌场及几千平方米的水泥地板。当有农户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后,未经所涉及农户同意,“开小灶”式地私下转让这些场地为养殖场作为补偿。此行为违反了土地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承包法第五、九条的规定;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2011年11月29日国土资电发164号文件第二、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国土资发<2005>1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物权法第三十四、五、六、七条的规定;违反州政办<2012>13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国发<2004>28号文件第一条关于承包经营权及经营流转权的规定。
第四, 由于搅拌场毁灭了水库灌溉体系,致使搅拌场以下近二十亩1977-1979新开良田退回到40年前的旱土,龙永高速已通车9个多月,可灌溉体系至今未修复。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此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五、九条的规定;违反了州政发<2012>1313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恳请上级政府部门调查维权,还社会一个正气,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网友20161014110759:回复网友 总是在征地前各种承诺,过后就一拖再拖2016-10-14 11: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