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是我开的,人也是我撞的,与我老婆没有关系,一切责任由我来承担。”前些天,驾驶员刘某在法庭上陈述。
但是,原告顾某的律师反驳:“谭某也应承担责任,因为邓某是将车辆交给谭某管理的,谭某擅自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刘某驾驶,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车辆保管人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这起案件或许可以给大家提个醒。
2015年6月10日上午,刘某的哥哥邓某去杭州办事,便将自己的轿车交给了刘某的妻子谭某保管使用。当天上午,怀孕的谭某需要到医院例行检查,因此将车子交给并没有驾驶证的丈夫刘某驾驶,结果刘某通过路口时,未按规定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导致与顾某驾驶的未按规定登记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轿车受损。
事发后,刘某表示要带顾某去医院检查,但顾某自己感觉没有太大不适,就没有到医院进行检查,而是与刘某一起去处理轿车修理的事情。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3点左右,顾某突然昏迷。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医生确诊,顾某是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偏瘫后遗症,构成二级伤残,同时多处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
顾某仅医疗费就已花费30多万元。因顾某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其妻子委托律师,将刘某、谭某和轿车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秀洲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谭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展开辩论。
昨天,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前后的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3万多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刘某和谭某分别赔偿42万多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应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中,谭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管理人,明知刘某无驾驶资格,仍交由刘某驾驶,放任危险事故的发生,对该事故的发生并最终致使顾某受伤具有重大过错,而刘某违反交通法规的驾车行为又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顾某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也违反交通法规,对事故的发生和自身损害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法院酌定由刘某和谭某各承担除了交强险赔付之外的35%的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称因刘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情形下,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另行向侵权人追偿。
来源:南湖晚报
有脑子的都知道不能无证驾驶的好吗
这下搞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