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市住建局与市国土局联合下发《关于取得华庭小区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通知》并已开展审核收件,但为何至今还不能办理?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258号)文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1〕21号)文件已到期,造成2007年11月19日之后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具体标准,需由市政府明确后按规定执行。而华庭小区经济适用房的审批文件在2007年11月19日之前,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却为2007年11月19日之后。因此认定经济适用房的已购时间应由住建部门给予明确认定。2014年5月4日我局以《关于蕉城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五年到期转让和办理完全产权补交土地收益金等相关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国土资〔2014〕206号),对于办理完全产权须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比例问题专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已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将正式出台相关政策,届时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5-7-31 09:10回复)
您好!根据去年4月《关于取得华庭小区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通知》精神,我局已开展审核收件,但涉及土地出让收益标准未确定,目前已暂停办理,具体情况请咨询市国土局。(宁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 2015-8-4 16:12回复)